导语: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贩卖毒品有罪案件。本案中毒品未交易转卖,仍然放到电脑桌上。被告人吴某在供述笔录中有过口头阐释“随口答应这些冰毒以3000元卖给尹某,但尹某说道借钱,再行欠着。
”但尹某实际未缴纳款项,没交付给毒品。事实上,冰毒仍然放到电脑桌上。案发当天吴某也没想要把毒品卖给尹某的意思。
确认行为人否包含贩卖毒品罪,须要坚决“主客观完全一致”的司法原则。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贩卖毒品有罪案件。
本案中毒品未交易转卖,仍然放到电脑桌上。被告人吴某在供述笔录中有过口头阐释“随口答应这些冰毒以3000元卖给尹某,但尹某说道借钱,再行欠着。
”但尹某实际未缴纳款项,没交付给毒品。事实上,冰毒仍然放到电脑桌上。案发当天吴某也没想要把毒品卖给尹某的意思。
确认行为人否包含贩卖毒品罪,须要坚决“主客观完全一致”的司法原则。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蓄意,客观上实行了毒品售卖的犯罪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吴某并不不存在将毒品展开售卖的客观不道德亦无贩卖毒品的主观蓄意。因此,不包含贩卖毒品罪。
(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047号,来源:无讼网,篇幅所限,有所删改。) 当事人信息: 审理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个体工商户。
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罪容留他人酗酒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并转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MBS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取保候审。2015年5月8MBS本院要求,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吴小六子,农民。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并转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MBS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罪贩卖毒品罪、尹某罪容留他人酗酒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宣判。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发表开庭审理了本案。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立荣出庭反对审理,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郝树江、被告人尹某等声请参与了诉讼。因本案案情简单,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缩短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审理落幕。
审理机关指控的事实: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在被告人尹某租房处将6克多冰毒向尹某出售并与尹某、张某等人联合大麻。2、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坐落于遵化市龙源小区35栋2单元202室、遵化市文礼大街145-6-101室的租房处容留吴某、张某吸食毒品。审理机关指控的证据有: 一、容留他人酗酒罪事实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坐落于遵化市龙源小区35栋2单元102室、遵化市文礼大街145栋6单元101室的租房处容留吴某、张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留的冰毒疑为物品、冰锅、电子秤等物品、证人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尹某的供述与反驳、毒化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开具的情况解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二、贩卖毒品罪事实 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他处支出3000元出售冰毒大约7克,后在被告人尹某同住的遵化市文礼大街145栋6单元101室与被告人尹某及案外人张某、李某联合大麻。
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冰毒仍然放到电脑桌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不予证实: 1、被告人吴某的多次供述: (1)其第一次供述称之为,其从“熊哥”手花3000元出售冰毒后到尹某租房处,因袋子要漏,尹某换回个袋子。尹某和其说道这些冰毒卖给他,其虽答允,但只是想要想到这些冰毒否值3000元,尹某没把钱给其。
(2)第二次供述称之为,其随口答应这些冰毒以3000元卖给尹某,但尹某说道借钱,再行欠着。(3)第三次供述称之为,尹某让把冰毒卖给他,给3000元钱,其并未表示同意。
李某又说道给其1000元钱,其虽答允,但没有人了事。(4)第四次供述称之为,其并未说道过将冰毒卖给尹某。(5)当庭供述称之为,此前赠予尹某夫妇两万元,用作尹某做买卖、孩子上学,没把冰毒卖给尹某,买了想要一块吸食,以前尹某、张某也使用权获取毒品。警员到时冰毒还放到电脑桌上。
2、被告人尹某供述:在2013年11月7日晚,其在文礼大街的租房处睡着,张某、吴某先后到其家。吴某拿的冰毒袋子要漏,其给填装在几个小袋子里。吴某当时问那些冰毒值3000元吗,吴某没将冰毒卖给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也借钱,以前向吴某借过钱,也买了。
3、被告人尹某当庭供述:案发那天,吴某拿着冰毒问其值3000元吗,其说道值,大家就一块吸食了。以前大家也一块吸食,充公过钱。冰毒仍然放到电脑桌上。
案发当天吴某也没想要把毒品卖给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以前向吴某借过钱。4、证人李某证言:其回家看到尹某、吴某、张某正在酗酒,吴某说道这些毒品是3000元卖的,让尹某和其卖给别人或自己大麻,其让把这些毒品给“黑子”,让“黑子”买了,吴某不高兴了,说道不要钱了,其就说道再行把这些毒品交给一起。
一会儿,就被警员搜出了。5、证人张某证言:案发当天吴某当作两袋冰毒,回答尹某值3000元吗,尹某说道值,吴某说道了事,尹某说道借钱,再行欠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反驳意见: 尹某对容留他人酗酒的事实供认不讳。
吴某坚称向他人背叛毒品。根据控辩双方的观点及现有证据,法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违背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获取场所,其不道德已包含容留他人酗酒罪,依法予以处罚。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罪容留他人酗酒罪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指控罪名正式成立。
被告人尹某当庭强迫无罪,可亦须贬斥惩处。二、被告人吴某出售毒品后,否向尹某等人售卖,在审理机关递交的证据中,被告人尹某、证人李某、张某皆坚称向被告人吴某出售毒品,且被告人吴某坚称向他人背叛毒品。故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罪无罪,指控犯罪无法正式成立。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明确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的不道德不包含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接纳。
法院裁决结果: 被告人尹某罪容留他人酗酒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裁决继续执行之日起计算出来,裁决继续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限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止2015年10月16日起至。罚金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 被告人吴某有罪。如上告本裁决,可在收到起诉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必要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裁决。
书面裁决的,应该递交上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五份。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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